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工人日报综合自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报
没有线下签订纸质(zhǐzhì)合同
算不算已经(yǐjīng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(láodòng)争议案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,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(jiěchú)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(bùyǔ)支持。
徐某(xúmǒu)在求职过程中了解(liǎojiě)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细节。
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、工资(gōngzī)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(yízhìyìjiàn),并(bìng)明确劳动合同期限(qīxiàn)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工资。
一年后,徐某以公司未(wèi)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(wèi)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(gōngzī)的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对此产生(chǎnshēng)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(shēnqǐng)仲裁,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(qǐsù)。
法院(fǎyuàn)审理后认为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记载、可查用(cháyòng)合同内容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有形(yǒuxíng)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(hé)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看,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(shuāngfāng)就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(děng)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(jīběn)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(yìsī)表示要件看,双方虽因平台(píngtái)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(de)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(ānpái)工作、提供劳动、支付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(xúmǒu)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(xúmǒu)不服,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工作群聊记录成为获认劳动(láodòng)关系的证据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(wūlǔmùqíshì)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与(yǔ)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(jìlù)成为劳动者获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。
2022年6月30日,李某与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(zhīfù)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及(jí)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,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(gāi)公司认为(rènwéi),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(mǒu)提交的(de)某工作群聊天记录来看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公司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(pànjué)(pànjué)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(wèixiū)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(bǔchángjīn)7500元。
公司不服,上诉(shàngsù)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足以证明(zhèngmíng)李某(lǐmǒu)接受管理(guǎnlǐ)并提供劳动。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(nián)10月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(yuán)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工人日报综合自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报
没有线下签订纸质(zhǐzhì)合同
算不算已经(yǐjīng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(láodòng)争议案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,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(jiěchú)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(bùyǔ)支持。
徐某(xúmǒu)在求职过程中了解(liǎojiě)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细节。
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、工资(gōngzī)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(yízhìyìjiàn),并(bìng)明确劳动合同期限(qīxiàn)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工资。
一年后,徐某以公司未(wèi)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(wèi)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(gōngzī)的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对此产生(chǎnshēng)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(shēnqǐng)仲裁,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(qǐsù)。
法院(fǎyuàn)审理后认为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记载、可查用(cháyòng)合同内容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有形(yǒuxíng)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(hé)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看,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(shuāngfāng)就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(děng)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(jīběn)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(yìsī)表示要件看,双方虽因平台(píngtái)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(de)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(ānpái)工作、提供劳动、支付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(xúmǒu)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(xúmǒu)不服,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工作群聊记录成为获认劳动(láodòng)关系的证据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(wūlǔmùqíshì)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与(yǔ)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(jìlù)成为劳动者获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。
2022年6月30日,李某与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(zhīfù)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及(jí)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,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(gāi)公司认为(rènwéi),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(mǒu)提交的(de)某工作群聊天记录来看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公司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(pànjué)(pànjué)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(wèixiū)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(bǔchángjīn)7500元。
公司不服,上诉(shàngsù)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足以证明(zhèngmíng)李某(lǐmǒu)接受管理(guǎnlǐ)并提供劳动。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(nián)10月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(yuán)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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